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辛○○
戊○○壬○○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庚○○
之18癸○○
6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