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更字第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思大 律師
李郁芬 律師被告戊○○
乙○○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七年度再字第二號再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中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七八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