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鴻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錫慶
謝錫明 謝錫淙 謝瑞美 謝宜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2日10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06,000元(以上訴人占有系爭2筆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和。
482地號土地:884平方公尺x7600元=6,718,400元;484地號土地:51平方公尺x7600元=387,600。6,718,400+387,600=7,10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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