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江政春 代理人 江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1│150││├─┼───────────────┼──────────────┼────┼───┼────┼───┤│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1│166││├─┼───────────────┼──────────────┼────┼───┼────┼───┤│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2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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