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978號上訴人 游益鐘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複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被上訴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