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黃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6,898,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