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黃張麗
黃良明 黃美雲 黃美琴 黃良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 鄭君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2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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