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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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睆綾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