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玉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孫玉美與所附證物當事人許熙敏不符)。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