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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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84號聲請人 陳冠孜 (即 陳祥年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黃彩華 (即陳祥年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冠妤 (即陳祥年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彩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4│├──┼────────────┼───────┼──┼───┤│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4│├──┼────────────┼───────┼──┼───┤│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