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03年度速偵字第5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速偵字第57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103年度速偵字第567號」之記載係屬誤繕,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103年度速偵字第576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