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94號聲請人 池宗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智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894號聲請人 池宗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智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