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徐雅慧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
(一)彰化縣○○○○○段00000地號。
(二)彰化縣○○○○○段0000○號。
(三)彰化縣○○○○○段0000○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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