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奕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4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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