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4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39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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