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
被告甲○○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止,連續在臺中縣龍井鄉等地,以施用海洛因多次,嗣於八十四年六所附近,為警查獲,其於查獲時所所生之嗎啡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憑,其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而前經本院裁定向,有臺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
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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