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圓捌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仟伍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