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