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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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相對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三六一號強制執行事件,違反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惟迄今仍未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任何訴訟,此有本院查覆表一紙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亦未陳明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三六一號強制執行事件,有何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顯與首揭條文所定要件不符,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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