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芊宏毅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意美 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章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5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