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方坤風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09年度易字第296號、第31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方坤風(下簡稱聲請人)不服本院
109年度易字第296號、第318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
5月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本院因而於110年5月20日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該裁定業於110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