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13號上訴人 張清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游素梅 等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