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子燕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法扶 律師)
參加人 張聰文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國全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上訴人 張弘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尚有應補正之情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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