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林永發 被告 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追加及變更聲明之意,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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