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126號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元整,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給付方式: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每月
二十六日各給付聲請人參仟元加計利息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麗珍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