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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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文雄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其殘留物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文雄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50號卷第39、119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附表:編號偵查案號扣案物鑑定報告或備註1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50號)海洛因(注射針筒)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2偵-0914,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50號卷第119頁):檢體編號:C0000000檢體外觀:含粉末之針筒1支驗前總毛重:2.9319公克鑑驗取用:0.005公克驗餘總毛重:2.926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