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請人 朱怡妃
許翠芸 林思嘉 相對人竹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奎燿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朱怡妃新臺幣陸萬捌仟元、聲請人許翠芸新臺幣陸萬捌仟元、聲請人林思嘉新臺幣伍萬壹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民國100年9、10月份薪資,兩造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相對人應於100年12月15日、101年1月15日、101年2月15日給付聲請人朱怡妃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元;聲請人許翠芸薪資共計50,000元;聲請人林思嘉薪資共計4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金額變更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朱怡妃68,000元、聲請人許翠芸68,000元、聲請人林思嘉51,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11月16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市政府於101年1月9日以府勞資字第1010003051號函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0年9、10月薪資,金額及給付方式如下:林思嘉薪資新臺幣40,000元(100年12月15日給付20,000元、101年1月15日給付10,000元、101年2月15日給付10,000元),許翠芸薪資50,000元(100年12月15日給付20,000元、101年1月15日給付20,000元、101年2月15日給付10,000元),朱怡妃薪資50,000元(100年12月15日給付20,000元、101年1月15日給付20,000元、101年2月15日給付1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金額變更為應給付林思嘉51,000元、許翠芸68,000元、朱怡妃68,000元」之結論,且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