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被上訴人狀元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育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1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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