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春錦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理人 李俊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陳春錦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101年9月18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於「永晶國際有限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30,000元。有本院101年9月5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員工薪資證明書、近八個月薪資明細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0,00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3,000元(含餐費4,800元、交通700元、通信300元、日用品1,000元、房租5,000元、水電瓦斯1,200元)、勞健保1,000元,母親 陳葉美絨 及父親 陳晃雄 之扶養費4,000元(扶養義務人共四人分擔後數額)、長女林○慧扶養費2,000元(已扣除前夫 林進安 應分擔部分)。又債務人母親陳葉美絨患有重度失智,日常生活需仰賴他人照顧。債務人長女林○慧(00年00月生)現就讀高中三年級,債務人考量長女約於五年後大學畢業,屆時可能減少扶養費支出,故自更生方案第61期起,每月再增加2,000元之還款金額等情。有本院101年9月5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第三人陳葉美絨、陳晃雄、林進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44,642元。債務人名下有1995年份三陽普通重機車一輛,其原有之1990年份福特六和(車號00-0000)汽車已註銷轉報廢。又債務人前夫林進安(與債務人於100年11月17離婚)名下查無財產等情。此有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機車行照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債務人及第三人林進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744,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