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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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凱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凱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胡凱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胡凱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11.10│103.04.23零時10│103.05.09上午11││││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時50分為警採尿前││││溯4日內某時│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91號│毒偵字第895號、│毒偵字第895號、││││第940號│第94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349號│1431號│1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0.15│103.10.30│103.10.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349號│1431號│1431號││判決├────┼────────┼────────┼────────┤││判決│103.11.03│103.11.20│103.11.20│││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80號│執字第3826號│執字第3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