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308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百全 即長流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長流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示,長流企業社設於臺南市安定區,惟該商號現況為遷他縣市,經本院查詢該獨資商號現已設於高雄市○○區○○路○○○號4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且債務人蘇百全之個人戶籍址亦設於上開地址,是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