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志文選任辯護人顧定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文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志文因涉犯殺人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張志文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20日裁定羈押,並於101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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