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貳組、骰子陸顆、方向骰壹顆、麻將尺肆支、麻將紙壹張及抽頭金新台幣肆佰元。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賭博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二組、骰子六顆、方向骰一顆、麻將尺四支及麻將紙一張等物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四百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營偵字一六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扣案之麻將二組、骰子六顆、方向骰一顆、麻將尺四支、麻將紙一張及抽頭金四百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稱在卷,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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