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慧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5,92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