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通
文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73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97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