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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