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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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