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莊宜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宜姍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34期並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4月15日(最後一
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0,91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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