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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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債務人 曾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