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06號
原   告  謝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源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蔡政源、 周有仁 、謝進
興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雖以
「蔡政源、周有仁、 謝進興 」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
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蔡政源、周有仁、謝進興」
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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