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被 告 賴文欉
林賢明
賴峯雄 (即 賴吳月 之繼承人)
賴夆吉 (即 賴吳月之 繼承人)
賴鴻標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賴鴻昇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賴婉嫻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賴碧霞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複代理人 游綺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本裁定10日內具狀陳報
訴之聲明第一項新台幣(下同)9,560,000元之計算方式、依據
及對被告抗辯該項金額應僅餘9,547,250元(本院卷第171頁)之
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