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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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圓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6,005元,應繳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927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