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