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萬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起訴列載訴訟代理人陳明正律師,且具狀人攔亦未由原告簽名蓋章,僅由訴訟代理人具名,惟並未提出委任狀,於法亦有不合,爰依同法第121條規定,命原告於上開同一期間補正,逾期不補,仍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