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 張差 兼法定代理人 曾木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原告 王郎
曾木榮 曾秋木 曾榮山 曾木能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木村被告 方炯翔 訴訟代理人 宗台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