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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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
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巷○○號住所地。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號審理中,前經訊問被告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罪嫌,犯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自民國96年
4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審酌後,認為以命被告提出新臺幣60,000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其上開住所地為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本正本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