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八二一號
原告華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送達代收人 田振慶 律師被告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朱華椿 住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簽訂之合作契約書第十五條規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紛爭,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乃以被告未履行契約義務並給付價金為由,依合作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兩造間合作契約,並依契約書第五條第六項、第十三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乃因兩造間合作契約涉訟,合於上開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應認兩造已合意本件訴訟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