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共零點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十五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山路口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業經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查被告所涉上開件案件,確經扣有安非他命一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明,該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