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原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鍾佩君 律師被告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月惠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魏琬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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