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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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啓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啓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啓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啓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2次)│(3次)││├────────┼────────┼────────┼────────┤│犯罪日期│103年12月13日│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1日│104年1月2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04、5176│偵字第9304、5176│偵字第9304、5176│││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32│104年度易字第532│104年度易字第532││││號│號│號││││104年度訴字第477│104年度訴字第477│104年度訴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8日│104年7月8日│104年7月8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1163號│116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852號│852號│852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罪││││├────────┼────────┼────────┼────────┤│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562號│執字第13562號│執字第13562號│││【編號1至13定刑│【編號1至13定刑│【編號1至13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為有期徒刑3年1月│為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日│103年12月13日│104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04、5176│偵字第9304、5176│偵字第9304、5176│││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32│104年度易字第532│104年度易字第532││││號│號│號││││104年度訴字第477│104年度訴字第477│104年度訴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8日│104年7月8日│104年7月8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1163號│116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852號│852號│852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罪││││├────────┼────────┼────────┼────────┤│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562號│執字第13562號│執字第13562號│││【編號1至13定刑│【編號1至13定刑│【編號1至13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為有期徒刑3年1月│為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3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04、5176│偵字第9304、5176│偵字第9304、5176│││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32│104年度易字第532│104年度易字第532││││號│號│號││││104年度訴字第477│104年度訴字第477│104年度訴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8日│104年7月8日│104年7月8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1163號│116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852號│852號│852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7日(聲│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7日│││確定日期│請書誤載為││││││104/09/18)│││├───┴────┼────────┼────────┼────────┤│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罪││││├────────┼────────┼────────┼────────┤│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562號│執字第13563號【│執字第13563號【│││【編號1至13定刑│編號1至13定刑為│編號1至13定刑為│││為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3年1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署押│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3次)│(3次)│(2次)│├────────┼────────┼────────┼────────┤│犯罪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3月5日│104年2月13日│││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1日│104年2月20日│││104年3月5日│104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724、│偵字第12724、│偵字第2286號│││14744號│147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903號│903號│95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5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903號│903號│95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2日│105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罪││││├────────┼────────┼────────┼────────┤│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060號【│執字第16060號【│執字第6617號【編│││編號1至13定刑為│編號1至13定刑為│號1至13定刑為有│││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3年1月】│期徒刑3年1月】│└────────┴────────┴────────┴────────┘┌────────┬────────┬────────┬────────┐│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5日│104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119號│偵字第166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豐簡字第│││││562號│584號│││事實審├────┼────────┼────────┼────────┤││判決│105年4月28日│109年9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豐簡字第│││││562號│584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3日│109年9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罪││││├────────┼────────┼────────┼────────┤│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19號【編│執字第14986號││││號1至13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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